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新闻采访活动

作者:时间:2018-07-10 11:01

近期,总局接到多起群众举报,反映一些报刊单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申领新闻记者证、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新闻报道署名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加强从业资格审核。

各报刊单位须严格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学历真实性审核。对于学历信息存疑的人员,要通过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与毕业院校联系确认等方式,逐一核准学历信息,坚决杜绝提交虚假学历申领新闯记者证。对拟聘采编人员进行全面考查,要严格审查其从业经历,对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且处于不良从业记录限制期内的人员,报刊单位一律不得聘用。

二、严格执行持证采访要求。

各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新闻采访活动管理。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单位持证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以持证记者指导选题、采访、写作等为由代替实际带领采访,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各报刊单位要准确理解《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其中,对于采编人员须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规定,是指该采编人员自身须具备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并非指其须在现任职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一年以上。报刊单位要通过查询采编人员新闻作品发表情况等方式,核实其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规范新闻报道署名。

各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发表新闻报道时,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化名。不应将未取得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署名为记者。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中央报刊主管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责任?督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进一步规范新闻采访活动,对违法违规从事新闻采编行为的,要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